关于2026年度寒假期间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jmi发布时间:2026-01-07浏览次数:614

各二级学院(部):

为贯彻落实《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精神,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的工程实践和社会服务能力,带动项目化教学改革和专业群建设,打造一支适应新时代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苏海院委〔2025〕64号)、《航海类教师上船实践管理办法(试行)》(苏海院委〔2025〕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组织教师到企业实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践对象

1.参与企业实践的对象为专业课教师(含实训指导教师)。

2.思政、外语以及体育等公共课教师应深入社会基层一线,每年开展不少于一周的考察、调研或学习活动。

3.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教师不作强制性要求。

二、实践要求

1.二级教学单位应当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实现所有专业课教师企业实践全覆盖。专业课教师近五年累计实践不少于6个月,或每年实践1个月及以上(即五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

2.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入职专业课教师入校三年内先到企业脱产实践6个月(新教师进校前五年内已有两年以上与现从事专业相关企业工作经历的除外),特殊情况入职五年内必须完成。

3.航海类专业教师(承接船员证书课证融通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25〕3号)对应的上船实践资历要求。

三、实践单位

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单位和岗位通常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1.脱产实践的单位应是经学校合作发展处审核备案的校级合作企业或学生实习(就业)基地。

2.短期实践的单位须经合作发展处审核备案的校级(或经二级教学单位审核备案的院级)合作企业或学生实习(就业)基地。若实践单位由教师本人联系的,须经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审批,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提前报合作发展处审核备案,方可进行企业实践。

四、实践类型

教师企业实践分为脱产实践和短期实践两种类型。

脱产实践:教师脱离校内工作岗位,实践期间一般不承担教学工作任务,脱产期间的教学工作量视为满工作量,教科研工作量不予减免。脱产实践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且不超过6个月。

以下情况视同教师完成每五年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脱产实践。

1.参加校内机关部门或二级单位跟岗锻炼(须坐班),跟岗锻炼满12个月以上,期满(年度)考核合格。

2.由学校选派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借调至相关主管厅局等单位跟岗锻炼6个月以上,期满评价合格。

3.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实践单位应当为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此类项目通常是利用假期和教学空余时段完成企业实践,期满考核合格。

短期实践:教师利用寒暑假期间,或利用分散的时间进行企业实践,实践时间可累积计算。短期实践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和教科研工作量都不减少。

五、实践内容及任务

 二级教学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和教师个人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实践项目,并提出明确的任务要求。教师企业实践的形式包括到企业学习调研、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跟岗或顶岗、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

实践内容: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任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实践任务:开展校企合作,参与设备维护和工艺设计,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参与校外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和工程中心建设,完成1门及以上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对接完成1个及以上横向课题,进行职业技能训练、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带领学生实习团组参加企业实践等。

六、企业实践形式

企业实践的形式包括到企业学习调研、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跟岗或顶岗、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主要包括:

脱产实践。教师采取专职脱产形式,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职实践,实践期间不安排教学任务。

短期实践。教师利用寒暑假期间,或利用分散的时间进行企业实践,或到企业指导学生毕业实习和其他实践教学活动。原则上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分期完成、累积计算,但每次不少于4周。

访问工程师。符合省教育厅访问工程师条件,并获得批准赴企业实践的教师。实践时间一般为一年,按上级要求进行考核。

其他形式。指参与校企合作项目、承担行业委托项目等实践活动。

七、实践考核

每年秋学期启动考核认定工作。短期实践的考核等级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脱产实践的考核等级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脱产实践教师人数的15%。脱产实践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在职称评审时可执行相关放宽(或替代)政策。考核标准详见《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苏海院委〔2025〕64号)第十二条款、第十三条款内容。

 八、实践管理

1.计划编制

二级教学单位需结合自身专业发展实际,按学校要求编制教师企业实践的周期性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约5-10%的专业课教师参加脱产实践,约30-50%的专业教师参加短期实践。

2.申请与审批

参与二级教学单位教师企业实践计划的教师,需按照实践类型在线提交《教师企业实践申请表》,详细列明实践时间、目的、内容及预期成果。二级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量安排、企业性质、提供的岗位和教师专业的匹配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短期实践报备人事处;脱产实践报人事处汇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专业课教师(含双肩挑人员)五年内原则上只批准参加一次脱产实践。

3.过程管理

(1)加强巡访。二级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参与企业实践教师的管理,进行常态化巡查。实践期间,教师无故缺岗将视为旷工,依据学校考勤制度执行,其企业实践经历不予认定。学校教学督导部门不定期组织实地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二级教学单位、人事处通报检查情况。

(2)遵纪履责。教师在实践期间应认真履行合同,遵守企业制度和纪律。在企业实践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或由于个人原因对企业造成损失者,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3)严格考勤。教师在脱产实践期间按照企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教师请假须经实践单位和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的双重批准,请假期间的待遇依据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九、待遇保障

1.脱产实践

(1)保险费用: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购置教师实践期间的人身保险费用,相关费用从师资培养项目支出。

(2)交通费:脱产实践原则上在南京市进行,经学校批准到南京市以外企业进行脱产实践的教师,平均每月报销企业所在地往返南京市的往返公共交通费一次。

(3)伙食费:脱产实践期间,每天伙食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含在南京市内企业进行的脱产实践)。

(4)住宿费:在南京市外脱产实践锻炼的教师一般要求住在企业职工宿舍,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后,住宿费标准为180元/人/天,报销时凭相关票据,超额部分个人自理。

(5)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挂职锻炼、援疆援藏等任务的按上级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给予补贴。

(6)对在实践锻炼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技术革新或实质性推动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教师另行给予表彰与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学校教科研等奖励办法。

2.短期实践

(1)保险费用: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购置教师实践期间的人身保险费用,相关费用从师资培养项目支出。

(2)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补贴:原则上不解决相关待遇,二级教学单位可从创收自支费用中,结合短期实践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岗位的情况,酌情报销相关费用。

(3)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跟岗(挂职)锻炼,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给予补贴。

十、其他政策

1.教师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参加企业实践的,学校不承认其实践经历,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实践待遇。

2.教师参加国家或省企业实践项目,其待遇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3.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其职称晋升年限计算不受影响。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同时全程指导、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参与实习指导的经历经认定后可计入教师企业实践时长,同时可发放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相应的课时费。

4.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履行与实践单位签订的合同,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合同违约,由其个人承担违约责任,且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资待遇。

5.脱产实践锻炼结束后五年内,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应全额偿还其脱产实践锻炼期间减免和补贴的待遇。

6.各二级教学单位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7.双肩挑人员的企业实践的要求不低于专任教师企业实践要求的1/3。

8.根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海院委〔2025〕77号)精神,自2026年起,“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将纳入专业课教师职称职级评聘的优先条件;自2028年起,“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将纳入职称职级评聘的必要性条件。

请各二级学院(部)按照通知精神,面向全体教职工做好政策的宣贯工作,精心组织教师参与企业实践工作。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和合作发展处切实做好抽查、核实教师企业实践成效的相关情况。联系人:时老师,联系电话:86176915。


附件:1. 关于印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doc      

          2. 关于印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航海类教师上船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3. 企业实践管理操作手册(2025版本).docx



                                                     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

                                           2026年1月7日